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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天津某酒店劳动争议案

日期:2023-11-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某与天津某酒店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日,王某接到天津某酒店面试通知,2月7日进行了面试,2月18日王某接到该酒店人力专员电话告知被录用,并按要求加微信发送入职材料,2月19日王某接到天津某酒店的电子版录用通知。2月23日王某从原单位辞职并取得离职证明,原单位停缴其社会保险和公积金。3月1日王某接到天津某酒店人力专员电话通知:由于原定销售经理职位取消,王某无法入职该酒店。王某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天津某酒店赔偿工资损失、补偿保险及公积金共计25412元,仲裁委不予受理。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天津某酒店在面试后向王某出具录取确认函,并要求其提交原单位离职证明及相应入职资料。王某基于对天津某酒店的信赖及希望建立劳动关系,从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天津某酒店却以岗位取消为由,未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天津某酒店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岗位录用应谨慎决定,一旦下发录用通知不得随意撤销,其取消录用的行为构成缔约过错,致使王某处于失业状态,依法应承担责任。法院结合天津某酒店承诺支付王某的工资标准、王某停止工作的期间及因停止工作造成的损失,酌情确定天津某酒店补偿王某11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应将诚信作为信誉之源,立身之本,发展之基。劳动者基于对企业的信赖及预期利益,选择离开原单位,牺牲了既有利益,却因企业任意毁约的失信行为,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无信不立”的规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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