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专栏简介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司法鉴定栏目内容包括: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司法鉴定申请的程序,司法鉴定的期限与费用以及司法鉴定机构与部门等问题。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二审能否申请重新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鉴定属于法定权利,这一权利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从立案到审理,再到最终的判决执行阶段,都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手段。司法鉴定能够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对公正裁决起着关键作用。
不服鉴定意见是否可以起诉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时需要针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书。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否提起民事诉讼?下面用一起案例予以说明。
不认可鉴定结论又不申请补充鉴定,法院怎么判?某保险公司未申请补充鉴定,不予支持其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采信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实。叶某、刘某对交通事故均有责任。因刘某系合法驾驶,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叶某的损失,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同一问题有两份不同司法鉴定意见的如何处理对于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司法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时,检察人员要注重从鉴定主体的合规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材料的充分性及分析论证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实质化审查。对于提出抗诉的案件,为确保抗诉效果,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自行侦查进一步补强证据,充分支持抗诉意见和理由,通过接续抗诉,持续监督,全面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可分为传统的四大类鉴定类别,如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类鉴定和四类外其他司法鉴定类型,共计28种。
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
长期未作出财政评审结论或财政评审结论违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是否准许?应向财政评审部门出具书面函件,给予财政评审部门完成财政评审的合理期限,并告知未按时完成评审作出结论的,将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司法鉴定。在合理期限届满后,财政评审部门无正当理由仍未出具财政评审结论的,支持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违反法定程序鉴定人在诉讼中的职能是陈述客观事实,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鉴定人出庭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说明,不属于当事人辩论的内容。鉴定人没有当庭作证但已就双方当事人的异议出具了书面回复意见,质证程序已经完成。《民事诉讼法》第78条关于鉴定人出庭的启动程序规定的不明确。而且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1条规定的应认定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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