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的《分家协议》能当遗嘱使用吗由于遗嘱需要具备严格的法定形式要件才能生效,因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提前了解不同类型的遗嘱需要符合的法定形式,切记要秉承摒弃诸如“女儿无权继承”、“妻子无需签字”的错误思想,避免订立无效遗嘱。秉承协商原则和告知原则,遗嘱人在世时可以通过召集家庭会议等方式,将自己的想法告知子女,并听取子女的意见,必要时也可对家庭会议内容进行录音录像或形成由各方签字的文字材料。尽量避免剥夺其中一个或几个子女的知情权,不告知相关分配内容。这种错误的做法容易在遗嘱人去世后,激发子女间的矛盾。
承诺将股权“无偿传承”给女儿,是生前赠与还是遗嘱继承关于赠与协议生效: 第一份协议将股权“无偿传承”给女儿,第二份协议将股权转赠给女儿,股权证已经交付。“无偿传承”不能明确为赠与,赠与自第二份协议签字成立并生效。涉案股权可以赠与,女儿符合涉案股权受赠人条件,股权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且具有可执行性,男方配合女儿完成涉案股权变更登记。关于股权分红: 本案股权赠与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赠与合同生效并不会使受赠人自动取得涉案股权,赠与人、受赠人应当按照农村经济社关于股权赠与的相关章程规定办理股东信息变更手续,受赠人才能取得相应股权,故女儿在申请办理股东信息变更前不能享有相应的股权权益,亦即不能享有受赠股权项下分红。
儿子继承父亲房产 继母要求居住权获支持民法典实施之后,居住权被明确为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需要。群众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向世人公示权益的归属,具有很强的保障效力。如果此前没有登记居住权,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具备登记条件时,要及时登记正式设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六十八条虽然规定居住权主要依据合同取得,并且在登记之时才算正式设立;但第三百七十一条还规定了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并且根据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遗嘱取得居住权的,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即告设立,继承人继承取得房产不影响设立在先的居住权继续存在。
继承人放弃继承影响借贷合同的履行的是否可以被撤销关于二审判决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继承权放弃是继承人自愿处分其继承权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不影响继承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应为有效。本案罗琴、谢凯夫以书面声明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谢悠翔所有遗产,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中的“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
再婚家庭继承引纠纷,遗产应当如何分配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遗产继承资格确定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割遗产。当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纠纷双方应有正确的心态,相互间多一份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本着亲情为重的原则,来妥善解决双方间的纷争。
设有居住权的房屋,继承人能否请求确权分割居住权是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的权利,《民法典》物权编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条明确了居住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标的住宅的权能,明确排除了居住权人享有收益权,体现了民法典立法中以居住权保障弱势群体的功能定位。我国居住权既沿袭为达到赡养、抚养或扶养目的的传统法律制度基础,又拓展了其社会保障属性,还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的功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如何继承《公司法》第75条规定提供了股东继承的一般原则,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享有股东资格。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不能以未办理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对股东资格进行抗辩。其次,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比如,规定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死亡的股东资格时,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
老伴去世,儿子却将遗产独吞,老人起诉要回财产能否获得支持《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老人无配偶、无子女,他的侄子能继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财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制度。
关于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离婚时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时处理原则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离婚时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时处理原则问题的规定。
涉外继承难,那就一起聊聊涉外继承的那些事儿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房屋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及有关亲属关系情况证明等。(2)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除了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该公证书还须经过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公证书经过认证后,继承人可持公证书到遗产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权证明书,取得证明书后即可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继承及权属转移等相关事项
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离婚时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时处理原则继承,是自然人死亡时,由其法律规定的亲属或者指定的主体概括地承继其遗产的行为。《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其中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学理上对继承有多种分类,包括有限制继承和无限制继承,单独继承和共同继承,最为常见的一种,就是根据继承是否依照被继承人的意思发生,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范围、种类等的继承方式。
房屋出卖人离世,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签定的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同时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能仅继承遗产权利而不履行相应的遗产义务。遗产债务主要包括:(1)应缴纳的税款;(2)合同之债;(3)损害赔偿之债;(4)不当得利之债;(5)无因管理之债;(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
“老养老”:83岁老父起诉63岁长子支付赡养费《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应当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有赡养需求为必要条件。
生父离世,儿子以产权人名义起诉继母即刻搬离,法院怎么判法理和情理并不对立,它们互为表里,相辅相成。从法律上讲,案涉房屋确实归刘小某所有,但从情理看,刘某去世时仍与张某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刘某与张某再婚时刘小某已成年,二人未形成继母子抚养关系,但仍与继母张某形成姻亲关系,且案件审理时,刘小某正在外地读大学,张某又在荣成确无其他房屋可居住,故经综合考虑,对张某搬离案涉房屋设置了合理的期限。
继承人之间达成的放弃继承协议在继承开始前是否有效呢遗嘱的效力,具体体现在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遗嘱真实性和严肃性,法律有必要对遗嘱设以严格的要式性要求,来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伪造、篡改遗嘱内容,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要求虽然严格,但并非苛刻,如果遗嘱的形式未得到满足,遗嘱能否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就值得怀疑,原告提交的遗嘱系打印遗嘱,该遗嘱从形式上看立遗嘱人签名及注明的日期与证明人签字注明的日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且载明的是“证明人”不是“见证人”,且证明人中的一位无法确定身份,故该遗嘱不宜认定有效。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吗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继承份额均等。一审法院认定汪某华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同时对于遗产有较大贡献,进而认定其有权继承遗产的70%。从法律层面分析,似乎并无不当。但是,继承法同时规定,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债务人去世,其妻女均放弃继承且不愿担任遗产管理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其妻女为遗产管理人吗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债务人配偶虽不愿遗产管理人,但债务人部分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债务人的配偶作为遗产管理人,能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立法本意,故对债务人的配偶不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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