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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遗嘱继承 >> 遗嘱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无效

日期:2023-12-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无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六子,分别为长子李某1、次子李某2、三子李某3、四子李某4、五子李某5、六子李某6,王某于2010年12月14日去世,六子李某6于2020年12月10日去世,其生前未结婚生子,李某于2022年5月10日去世,李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李某生前有退休工资待遇。2021年6月13日及2021年9月6日李某名下的二笔到期存款共计34万元取出后,分别于当日交由李某2保管。李某于2021年9月21日订立了代书遗嘱一份,代书人为代某,见证人为代某、单某,遗嘱表明将其个人存款共计34万元全部交由李某2继承。李某去世后,本案当事人因34万元存款的继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1、李某3、李某4、李某5以该34万元暂时由李某2保管,是给李某今后看病的钱,李某于2021年9月21日所立遗嘱系无效遗嘱,34万元的遗产应由四名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为由,起诉至本院。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2出示了李某于2021年9月10日订立的打印遗嘱一份,遗嘱内容表明李某将其个人遗产共计34万元赠与李某2,见证人为代某、单某。

【裁判结果】

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判决:一、李某于2021年9月21日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李某遗产340,000元存款(现由李某2保管)由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各继承68,000元,李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分别给付李某1、李某3、李某4、李某5 68,000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顺应时代的变化,在继承篇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本案体现了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问题,对依法维护被继承人遗嘱权益,保障继承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种形式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继承篇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要注意遗嘱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单方分配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行为,将继承人、遗产分配原则、遗产分配方式等都按自己意愿分配,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遗嘱继承作为相对于法定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为保障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满足法定形式,确保遗嘱继承权利合法有效行使。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订立遗嘱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六种法定形式。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是遗嘱人处于危机情况下,同时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当危机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在我国,办理公证的机构只能是公证处。遗嘱公证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和《遗嘱公证细则》的法律规定办理。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同时代书人、见证人的身份必须符合《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的资格限制条件,即不能为以下三类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此来达到相互监督,共同维护遗嘱人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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