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遗赠之“关键的六十日”如何计算?关于遗赠,您了解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自由有限制 必留份应予保留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在自书遗嘱中指定刘某为唯一继承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范小某作为范某的法定继承人身患肾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结合案涉房屋价值和双方实际生活情况,酌定由刘某给付范小某房屋折价款。遂判决:案涉房屋由刘某继承,刘某给付范小某房屋折价款8.5万元。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无效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要注意遗嘱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的内涵以及与相关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在意志自由以及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前扶养死后安葬的义务,而遗赠人需要将协议中约定的遗赠财产在其死后遗赠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口头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当一方实际履行了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后,应当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判断这一协议能否存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双方关系现状。
《遗赠扶养协议》涉及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的处分时,如出于维护其利益的目的,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并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该协议有效
崔某诉常某遗赠纠纷案本案是涉及代位继承人范围新规定的典型案例。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将被代位人的范围仅限定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导致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时,其侄子女、外甥子女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继承人下落不明时,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以配偶不得再婚为条件的附义务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时存在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留有附义务条件的遗嘱,以其配偶是否再婚作为该配偶是否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限定条件。设置该附加条件的目的,往往是担心子女的年龄尚幼,配偶一方再婚之后忽视对子女的抚养,影响子女今后的生活保障。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