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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专栏简介

遗嘱继承

  • 无立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日期:2023-10-09 点击:10次

    无立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无立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43条第1款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可以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遗嘱人的资格,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其所立遗嘱无效。遗嘱能力,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立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处分其财产和其他事务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必须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具备这种能力。

  • 关于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日期:2023-10-09 点击:30次

    关于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43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受欺诈或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伪造的遗嘱无效,三是被篡改的遗嘱,篡改的部分无效。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属于遗嘱人的重大决定,具有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的效力,同时,遗嘱是否有效,也直接关系着遗嘱人的遗愿能否实现,因此,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的情况下自愿作出并反映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 关于把遗产给情人的遗嘱效力认定
    日期:2023-10-09 点击:18次

    关于把遗产给情人的遗嘱效力认定遗嘱人将财产遗赠给“第三者”,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遗嘱无效。遗嘱人作为夫妻一方,应当履行对婚姻的忠实义务,遗嘱人有“第三者”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惩罚,其将财产遗赠给“第三者”更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应当无效如果遗嘱人和情人双方都是单身,那么双方就是正常的情侣关系,恋爱关系,这种关系下,无论是哪一方立遗嘱把财产给对方,遗嘱通常是有效的。如果后来双方结婚了,只是遗嘱的性质从遗赠变为了遗嘱继承,遗嘱仍然有效。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双方分手了,没有结婚,这种情况下,遗嘱人一般都会撤回该遗嘱或者声明该遗嘱作废

  •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一定无效吗
    日期:2023-10-09 点击:34次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一定无效吗关于遗嘱的形式类型,既然法律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立什么形式的遗嘱,遗嘱人只能在法定的遗嘱形式类型中进行选择,而不能采用法定遗嘱形式之外的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比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立遗嘱、微信留言方式立遗嘱等,这些遗嘱形式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很容易实现,但是并不在目前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类型中,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民法典》继承编第1143条是关于遗嘱无效情形的规定,该条款并没有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该条文一共4款,只规定了两类遗嘱无效的实质要件,一类是因无设立遗嘱能力导致的遗嘱无效,另一类是违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导致遗嘱无效,并没有把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规定为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

  • 关于遗嘱自由对遗嘱解释的影响
    日期:2023-10-09 点击:12次

    关于遗嘱自由对遗嘱解释的影响遗嘱自由对遗嘱解释的影响,主要与遗嘱自由权的限度、继承的根据、遗产的功能和负担等因素有关。遗产继承纠纷的处理,无非就是法定方式继承和遗嘱方式继承,在遗嘱方式继承的情况下,对遗嘱的解释是基础,一份有疑义的遗嘱,各方当事人和法官都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对遗嘱进行解释。这当中,当事人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解释,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需要,可以理解。但法官不同,法官是司法裁判者,其对遗嘱的解释是基于其法定的裁判权,法官对遗嘱内容的确切含义所作出的说明,是一种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定,是裁判结果的前提,所以,法官对遗嘱的解释,具有最终决定性意义。

  •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3-10-09 点击:12次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共同订立,共同处分夫妻各自或共同财产的遗嘱,也称之为夫妻合立遗嘱。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继承立法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态度不尽相同,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我国《民法典》没有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规定,主要是从“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方面考虑的。既然没有规定,在私权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从遗嘱自由原则出发,不宜一概否定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 附义务的遗嘱
    日期:2023-10-09 点击:23次

    附义务的遗嘱遗产权利和遗嘱义务是紧密相连的,不能只是要求履行义务而不给遗产权利。另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履行义务的前提是,其愿意接受继承或遗赠。如果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遗赠,自然也就无需履行义务。附义务的遗嘱,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44条的规定,也叫作附负担的遗嘱,包括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附义务的遗赠。即然遗嘱附有义务,那么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就应当履行该义务,否则将被取消接受相应遗产的权利。

  • 关于附条件、附期限的遗嘱
    日期:2023-10-09 点击:55次

    关于附条件、附期限的遗嘱附条件、附期限的遗嘱,不只是中国,在其他世界各国和地区也都是非常少见的,遗嘱通常是不附加条件或期限的,因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且大多数是无偿的,不宜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轻易附加条件。但遗嘱毕竟是遗嘱人意志的产物,如果遗嘱人对某些特定情况在将来是否出现不能确定时,或者其遗愿的实现有待于其死后某一特定时间的到来时,遗嘱人就会也只能在遗嘱中将这些特定情况作为附加条件或者以附加期限的形式,作为遗嘱效力的根据,以期达到身后遗产处分符合其意愿与安排。

  • 口头遗嘱要及时固定,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日期:2023-08-30 点击:18次

    口头遗嘱要及时固定,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亦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社会伦理等为前提,特别是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容易被伪造、篡改、变更,要严格审查其作出方式、遗嘱内容、见证人证言等情况。

  •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3-07-05 点击:53次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自然人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可能因各种原因而解除协议。为了明确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40条区分导致协议解除的不同原因而分别作出规定:一是因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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