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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遗赠纠纷

继承人是否有权撤销赠与人生前签订的赠与合同

日期:2023-09-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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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般情况下,除了正常的遗产继承,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签订的《赠与协议》或赠与合同也会成为遗产分配的一种依据,但大多时候,遗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并不相同,甚至与被赠与人并不熟识,遗产继承人不愿意被赠与人来分割遗产,在这种情下,遗产继承人能否通过撤销赠与的形式来避免被赠与人获得遗产呢?

相关案例

(2022)京0108民初38887号

汤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二子为:汤某1、汤某2。徐某于2014年去世,2015年汤某与姚某结婚,汤某于2018年4月立书,将其名下一套房屋转为姚某个人所有,并于2018年12月与姚某签订《xx房赠与合同》,2019年4月汤某立书,确认其就该房屋在2018年已分别支付给汤某1、汤某211万元,并将该房屋所有份额赠与姚某,汤某于2019年9月去世,汤某1、汤某2在继承时对该房屋的赠与提出异议,故姚某将二人诉至法庭,要求确认该房屋赠与合同有效,要求汤某1与汤某2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姚某名下。

汤某1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如果有效,则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汤某2同意汤某1第一项反诉请求,不同意第二项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该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故汤某1作为继承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并且该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因此,该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27条

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予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该赠与合同。

律师说法

关于该赠与合同是否可撤销这一部分,汤某生前并未将被赠与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到姚某名下,并且二者签订的合同也并不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所以该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汤某1作为继承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故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

律师建议

一般来说,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合同的,但撤销赠与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尚未生效,就本案来说,如果被赠与的房屋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那么该赠与合同就不可以撤销。

所以说如果继承人想要撤销被继承人签订的赠与合同,就要注意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还要注意受赠人是否有符合可撤销赠与情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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