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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遗赠纠纷

接受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可以默示作出吗

日期:2020-07-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7次 [字体: ] 背景色:        

接受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可以默示作出吗

【引言】

杨某某、刘老根共生育四子一女。1997年杨某某病故。2009年三子杨柳生病故,遗留房屋三间由刘老根法定继承。2013年7月,刘老根立代书遗嘱一份,将其继承的房屋三间与0.7亩农村承包土地赠予孙子刘某一。2015年,刘老根去世。2016年3月,刘某一之父刘某四从村委会领取杨柳生的征地补偿款9959元。刘某一在刘老根立遗嘱后半个月即知晓受遗赠的事实。对此,刘某二、刘某三认为,刘某一未以明示行为表示接受遗赠,本案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那么,接受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可以默示作出吗?

【裁判要旨】

对于默示方式,法院均认为至少应当是作为的默示,受遗赠人只要在法定除斥期间内作出接受受遗赠物原件或实际管理、使用遗赠物等行为,即可被认定受遗赠人已经作出接受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二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三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某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五

本案原、被告的父母杨某某、刘老根共生育子女五人,长子刘某三,次子刘某四,三子杨柳生,四子刘某二,女儿杨某五,第三人刘某一系被告刘某四之子。1997年1月12日,杨某某病故。2009年6月24日,杨柳生病故,遗留的位于东海县××××村房屋三间由其母亲刘老根法定继承。2013年7月9日,刘老根立代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将本人继承三儿子杨柳生生前拥有的农村集体承包土地0.7亩及房屋三间赠予孙子刘某一”。2015年5月10日,刘老根去世。2016年3月10日,被告刘某四从村委会领取杨柳生的征地补偿款9959元,该征地补偿款涉及的土地不包括在杨柳生户生前承包的0.7亩土地之内。另查明,第三人刘某一在刘老根立遗嘱后半个月即知晓受遗赠的事实。第三人刘某一在庭审中陈述,“其最早在2014年4、5月,委托其父亲刘某四找村里,要盖房子、领征地补偿款和土地;2016年春节前,其把遗嘱复印件送到村委会,村委会告知刘某三、刘某二,刘老根立遗嘱一事”。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涉案房产价值170,000元。杨柳生户生前承包土地0.7亩,该户名下仅杨柳生一人,在其去世后,该0.7亩承包地没有重新办理承包手续。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刘老根生前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遗产应按遗赠办理还是按法定继承办理。杨柳生去世时,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仅刘老根一人,且杨柳生未留有遗嘱,遗产即涉案三间房屋由其母亲刘老根继承。刘老根于2013年7月9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XX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书以及见证过程录像资料,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证实遗嘱内容是刘老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本案第三人刘某一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刘老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对第三人刘某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被告杨某五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刘老根的遗产由本案原、被告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杨柳生生前承包的0.7亩土地并非林地,在杨柳生去世后,没有重新办理承包手续,因此,该0.7亩承包地应收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刘老根遗嘱对不属于杨柳生遗产的土地承包权进行了处分,该处分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由于刘老根生前所立代书遗嘱对0.7亩承包地之外的土地收益没有涉及,因此该收益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由本案原、被告四人继承。由于该收益9959元已被被告刘某四领取,被告刘某四应给付原告刘某二、被告杨某五、刘某三各2489.75元。位于东海县××××村房屋三间由本案原告刘某二、被告刘某四、刘某三各继承一间,原告刘某二、被告刘某四、刘某三各给付被告杨某五14,166.66元折价。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被继承人刘老根的遗产有以下三类:一是东海县××××村房屋三间,二是杨柳生生前拥有的农村集体承包土地0.7亩,三是杨柳生的征地补偿款9959元。原审判决对于0.7亩土地及征地补偿款9959元的处分并无不当,且论述理由充分详尽,本院在此不再赘述。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杨某五主张将其应分割的征地补偿款2489.75元处分于上诉人刘某一,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对于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被继承人刘老根在其遗嘱中对其进行了处分,该处分系有效的法律行为,在其立遗嘱后,从上诉人刘某一将遗嘱和立遗嘱过程的视频光盘一直保存至今等行为可以看出,上诉人刘某一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原审法院判决视为上诉人刘某一放弃受遗赠的理据不足,本院对此予以纠正,上诉人刘某一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再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故对申请人刘某二、刘某三主张被申请人刘某一接受遗赠继承的“表示行为”必须为“明示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继承人刘老根在其立遗嘱后,从被申请人刘某一将遗嘱和立遗嘱过程的视频光盘一直保存至今以及拆除猪圈、领取征地补偿款等行为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刘某三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二审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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