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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应注意的问题(晚年多蒙照顾,遗产敬付为偿)

日期:2022-03-09 来源:- 作者:- 阅读:51次 [字体: ] 背景色: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应注意的问题(晚年多蒙照顾,遗产敬付为偿)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签订协议,由个人或者组织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自然人死后将遗产赠与该个人或者组织。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是将遗产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二者的主要区别是遗赠是单方行为,不需要受赠方的同意,遗赠人可单方作出并产生效力。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解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其将遗赠与遗赠人的生养死葬联系起来,遗赠人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受赠人的扶养,受赠人对遗赠人的扶养不是源于法律规定,而是源于协议约定。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份协议就意味着双方互负权利义务,遗赠人的权利是享有扶养人提供的生养死葬的服务,遗赠人的义务是妥善保管协议涉及的财产。扶养人的权利义务与遗赠人相对应,扶养人的权利是在遗赠人去世后,依据协议取得财产,义务是为遗赠人提供符合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的服务。遗赠扶养协议作为双方行为,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者毁约,一方严重违约的,相对方可以解除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遗赠人和扶养人应当签订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尤其是遗赠人遗赠的财产情况以及扶养人生养死葬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应当作为核心内容,进行充分协商,相应协议的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以案释法

案例一 曲某未婚无子女,2008年曲某与远房侄子曲甲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曲甲照料曲某日常生活,并且每月给付100元生活费,曲某去世后,曲甲主持发丧,承担全部丧葬费用,曲某名下房产一处在曲某去世后归曲甲所有。协议签订后,曲甲搬进曲某房屋中照料曲某共同生活,并预先支付一年的生活费1200元。此后三年曲甲一直与曲某共同生活,并按时给付生活费。2012年曲某去世,曲甲为曲某办理全部丧葬事宜。曲某去世一年后,曲某的弟弟曲乙、妹妹曲丙主张,因父母早逝,曲某又未婚无子女,所以曲某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曲乙、曲丙二人作为曲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曲某的房屋。后经调解,曲乙和曲丙认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撤回起诉。

本案曲某未婚无子女,且父母早逝,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曲甲作为侄子也不属于继承人的范围,曲某与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完全符合规定。曲甲按照协议约定对曲某进行了照顾,并完成了丧葬事宜,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有权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曲某的房屋。曲乙、曲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虽然有权继承曲某的遗产,但是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协议约定的房产曲乙和曲丙无权取得。当然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之外曲某尚有其他遗产,曲乙和曲丙有权通过法定继承方式取得。

案例二 戚某与前妻育有一女,后双方在女儿16岁时离婚,此后戚某一直未婚未育。戚某前妻离婚后带着女儿再婚,与戚某失去联系,不再往来已三十余年。人到晚年,戚某患有多种疾病,考虑到自己孤苦伶仃,无人照顾,2012年戚某与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村委会为威某提供日常吃穿住用的生活保障,并承担丧葬费用,威某去世后名下房产和农机设备归村委会所有。双方签订协议后,村委会按照约定,供给戚某日常生活所需,并两次维修戚某房屋。2016年戚某女儿戚甲将戚某接走,戚某不再居住村中,不再需要村委会提供生活保障,同时将农机设备等出售。村委会为此起诉戚某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戚某返还已经支付扶养费用。法院认为,戚某以自己的行为明确拒绝了村委会的扶养,致使村委会客观上无法履行扶养义务,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村委会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扶养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

本案中,戚某前期接受了村委会的扶养服务,后期被女儿接走照顾,不再需要村委会提供扶养,而且出售农机设备的行为也直接处分了协议涉及的财产。村委会即使正常履行协议,也因客观情况不能完成,且最终也无法取得协议约定的财产,因此村委会只能解除协议。由于最终的遗赠无法完成,戚某获得村委会的扶养也缺乏合法依据,协议解除后戚某应当返还已经接受的扶养义务所对应的价值。

法官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不得与赡养义务人签订。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即使没有扶养协议也必须对父母进行赡养,子女无权以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获得父母支付对价,所以如果父母与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没有实质意义,还强烈冲击我国孝顺父母的传统美德。扶养人对遗赠人本无赡养义务是遗赠人获赠遗产的必要前提,只有这样遗赠人才有必要通过遗赠财产的方式“购买”扶养人的扶养服务。

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几乎优先于所有的遗产处理方案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遗赠,更优先于法定继承。在同时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时,应当首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分遗产,即使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对于遗产的处分有冲突,也要依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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