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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网工伤认定栏: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流程的说明,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申请部门,申请机构等,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根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委托聘请律师代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不按程序判决撤销重新认定,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时间,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旧伤复发是否仍按因工受伤处理等。

  • 因工外出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亡的工伤认定
    日期:2024-02-05 点击:0次

    因工外出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亡的工伤认定劳动者受单位指派外出工作,在完成工作任务后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亡,其工伤应按照因工外出期间进行认定,还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进行认定。

  • 职工在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再次摔伤不算工伤
    日期:2024-01-22 点击:4次

    职工在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再次摔伤不算工伤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者可以直接通过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程序获得救济。但在各项损失费用的计算上,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标准进行计算。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者可以直接通过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程序获得救济,但在各项损失费用的计算上,是否可以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标准进行计算。

  • 工伤员工仲裁期间死亡,用人单位是否仍须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
    日期:2024-01-05 点击:13次

    工伤员工仲裁期间死亡,用人单位是否仍须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中,“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是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劳动者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享有的经济赔偿。工伤职工被依法确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下班途中遭下属报复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日期:2023-12-31 点击:10次

    下班途中遭下属报复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工作场所”也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还应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因此本案上诉人王东因履行职务行为致公司职工赵智伟心存不满,并在下班回家途中受到赵智伟暴力伤害,上诉人所受到的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受伤了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日期:2023-11-22 点击:39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受伤了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具体到本案,翟某在正常上班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工伤的条件,有关部门依法对翟某作出工伤认定,翟某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应当为翟某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故应由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翟某相关费用。

  • 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日期:2023-11-13 点击:22次

    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不同,工伤认定是确定是否补偿的关键,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决定赔偿或补偿多少的关键。对于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其获得合理的赔偿有利无弊,并不分割工伤保险制度。根据该鉴定结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判定用人单位赔偿伤残职工的数额。

  • 法院不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直接作出工伤认定
    日期:2023-11-13 点击:50次

    法院不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直接作出工伤认定有意见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法院应当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某些慢性的职业伤害比较复杂,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更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认定工伤看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但会纵容当事人不积极申报工伤,导致法院负担增加以及司法资源浪费。笔者认同此种观点。《条例》已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由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况且法院并不具备认定工伤的专业能力。

  • 工伤认定机构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
    日期:2023-11-13 点击:31次

    工伤认定机构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仍应由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都有规定。如工伤争议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由工伤认定机构确认,则超出了工伤认定机构的职责范围。

  • 私自在家加班也属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日期:2023-10-28 点击:25次

    私自在家加班也属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 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如何认定工伤?
    日期:2023-10-15 点击:33次

    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如何认定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据此,工伤认定程序中,职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认定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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