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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天津某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日期:2023-10-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吴某诉天津某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1年3月28日入职天津某服务公司,任营运服务事业部二产业园餐厅经理职务,负责员工餐厅的管理工作。2019年3月28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3月6日,天津某服务公司以吴某管理餐厅工作不到位为由,对其作出记过处分的决定。3月10日,吴某面试招录毛某霞入职餐厅。天津某服务公司认为,吴某在没有对毛某霞进行核酸检测、没有进行14天隔离的情况下安排新员工上岗工作,既违反该公司疫情期间不招录新人的规定,也不符合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吴某在处分期内再次违反纪律,按照规章制度应予以辞退。后天津某服务公司以吴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吴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天津某服务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等,仲裁委驳回其仲裁申请。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天津某服务公司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要求暂停所有新员工入职、所有复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核酸检测并隔离14天。吴某作为餐厅的部门负责人,负责外包服务方推荐人员的招聘、使用、调整、解聘工作,应按照公司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执行。吴某在被记过处分后,又未经请示批准擅自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雇佣新员工入职,且未落实核酸检测及隔离14天的要求,其行为属于再次违纪。天津某服务公司依据管理制度中“处分期间再次违纪予以辞退开除”的规定,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法院对吴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吴某提出上诉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执行用人单位疫情防控要求失职导致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执行疫情防控政策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与其岗位、职务相匹配的过失行为。天津某服务公司作为向本市大型药企提供员工餐饮服务的公司,对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行使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政策的具体体现,并无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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