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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法律关系中司机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日期:2023-07-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车辆挂靠法律关系中司机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原创 尚合志也 尚合志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

车辆挂靠问题是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因其中涉及主体较多且劳动关系难以认定。造成了驾驶车辆的司机发生权利侵害时维权难,提起民事侵权还是劳动维权一时间难以界定。本文将对于上述问题一一为大家解析。

一、车辆挂靠法律关系的成因及认定

1、车辆挂靠法律关系的成因

车辆挂靠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其原因多种多样。常见的为没有车辆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从而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以上是个人或单位使其车辆运输的经营权形式合法化。除此之外,挂靠方具有运输经营权公司的名义利用影响力,其车辆运输的价格稳步提升。

2、车辆挂靠法律关系的认定

车辆挂靠法律关系不以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是否签订具体的法律文件为必要条件,没有签订也可从双方的关系形成、发展及证据综合考量认定。

车辆挂靠法律关系的认定主要从如下方面查看:

1、被挂靠方是否对挂靠车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挂靠方是否对车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挂靠方是否向被挂靠方每年缴纳费用;

4、车辆司机的招聘来源,是否与被挂靠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车辆司机的社会保险、工资发放和支付主体等;

5、被挂靠方是否有车辆运输的货物清单、每月运输次数及目的地记录。

综上所述,如果车辆与被挂靠方不存在挂靠关系,则车辆属于被挂靠方的动产。对于主营业务为运输货物的公司来讲,必然对车辆的管控、使用及货物运输、维修保养等具有足以认定车辆所有权的证据。而车辆挂靠法律关系下的车辆,虽名义上属于公司的动产。但因为车辆管理服务协议的签订或私下的沟通协商,公司对于车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即公司对车辆的使用、收益等知之甚少。

二、车辆挂靠法律关系中,司机与挂靠方、被挂靠方分别建立何种法律关系

1、司机与挂靠方建立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理由是:上述分析,车辆挂靠运营,一般是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者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车辆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基于此分析,若车辆的挂靠方为个人,则个人与司机成立雇佣关系;若车辆的挂靠方为单位,则单位与司机成立劳动关系。若车辆挂靠方为单位,则单位应当为司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当司机在工作中受伤时,由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此种情形下,本人能想到的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

2、司机与被挂靠方不建立任何关系

理由为:在车辆挂靠法律关系下,司机受雇于挂靠方个人或者单位。日常出勤和工资薪酬发放,皆由挂靠方管理。虽然被挂靠方为车辆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与挂靠方车辆管理协议的签订或口头协议由挂靠方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货物运输并不受被挂靠方的管理和安排,则司机与被挂靠方时空接触性低,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车辆挂靠法律关系中司机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分析如下:可以。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为司机另行确认劳动关系,以被挂靠范围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车辆挂靠法律关系中司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分析如下:可以。理由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此种情形下,需明晰的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司机负此次事件的主要责任。则可能赔偿由其侵权导致的赔偿外,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也较难获取。

五、被挂靠单位赔偿受雇司机的赔偿损失后,向何主体追偿

分析如下:可向挂靠方追偿。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基于上述条文,被挂靠方赔偿受雇司机或家属损失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但追偿的比例是多少,并未具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多种观点,如遇到类似案件时,应当根据代理主体有利选择。

六、总结

车辆挂靠运输经营行为从本质上分析,属于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而被命令性禁止的行为。被挂靠方却利用其自身具有的车辆运输经营权资格,将经营许可证租借给他人并允许挂靠人使用其名义对外经营。试图签订法律文件给不具有车辆运输经营资格的个人或单位披上合法的外衣,主观上具有明知且放任风险的扩大。挂靠方利用他人名义,对于风险的发生同样具有明显过错,即双方在对外赔偿雇佣司机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被挂靠方应当以其财产优先赔偿司机或第三人,使其权利得到及时救济后,再向挂靠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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