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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3-05-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

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在此情形下只需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沟通,提交相关材料即可;一种是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的是对立关系,很大可能要依靠司法程序解决问题,此时劳动者需要将自身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各项证据递交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那么劳动行政部门的结论将是认定属于工伤。

2、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目前最为常见的属建工领域。建工领域因涉及法律关系繁杂且主体较多,部分拿到施工的主体有些是自然人、有些条件资质存在缺失。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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