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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单位须担责吗?

日期:2023-06-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单位须担责吗?

——张某某与德江某装修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启示

层层分包活动中,工头雇佣的劳动者因工受伤时,虽然不能确认劳动者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可以确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也是一个搜集证据的过程,可以为下一步工伤认定程序打好基础。

基本案情

德江某装修公司承包德江县xxx酒店室内装饰装修业务,之后通过层层转包给李某某,由其具体承包该装修业务。张某某作为李某某雇请装修工人,在从事装修工作时因梯子打滑从梯子上摔落受伤,之后住院治疗,产生住院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张某某与李某某、德江某装修公司因工伤导致损失如何承担责任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铜仁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德江某装修公司虽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德江某装修公司将承包的装修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某,根据前述规定,遂判决德江某装修公司依法承担张某某工伤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

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当承包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时,虽与劳动者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但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法院依法判令承包人德江某装修公司承担张某某工伤保险责任,有利于整治当地建筑行业违法分包、转包乱象,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来源:同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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