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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租赁柜台的商品受到损失应找谁索赔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了商品,当发现商品有问题的时候,展销会已经结束或柜台租赁期已满,找不到原卖主。这时消费者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而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在赔偿之后,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销售处理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吗 对于销售“处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来说,只要其在使用性能存在瑕疵的产品上标明“处理品”等字样,就可以免除其所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部分责任。但这只是部分责任,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免除了生 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全部产品质量义务。因为销售的“处理品”还应该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且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过了三包期限能否退货 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和国家财政部关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包括摩托车在内的18种商品的包修、包退、包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收录机、吸排油烟机整机有效期为半年,其他大部分商品均为1年,而摩托车行驶里程超过6000公里或使用超过1年的,就不再享受“三包”待遇。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到侵害,索赔的范围与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基本相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因此产生精神痛苦的,可以索赔精神抚慰金;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致其因社会评价降低或者遭受思想感情创伤,受害人可以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数额参照当地法院掌握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持调解纠纷,那么消费者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经工商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就只能诉诸法律打官司了。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给予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优承担的原则性规定民事责任的受害人,尤其是受害公民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上。因此,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在这个问题上,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前提条件是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和罚款、罚金。
关于服务性行业的经营者将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这里的“处罚”,从本条内容看,主要是指罚款。对经营者实施这一行政处罚,有一个前题:经营者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使用的产品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
关于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其他相关物品的规定 一是没收违法收入,即没收违法行为因上述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二是处以全部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是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实施上述行为的违法行为人,有可能与生产者、销售者一起,作为共同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有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关于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其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实际损失的两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具体额度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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