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少不了要添置或者更换家用电器,购买大件的生产和生活用品,买回来的这些商品一般都有包修、包退、包换的期限,这就是业内所说的“三包”期限。一些人买回商品后,往往就不在意这个“三包”期限是怎么回事,其实,这个“三包”期限,在法律上就是买受人依法维权的诉讼时效。下面来看一个例子:
杨某为了外出方便,于2007年6月25日在某摩托车店,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摩托车。杨某交完款后,收银员告知发票刚用完,让他过几天再来取。直到第8天,杨某才拿到了发票,就赶紧带着发票办理了行驶证及车牌手续。可骑了不到半个月,他发现摩托车下坡时经常熄火,就去指定的维修点维修。维修之后没过几天,摩托车的刹车装置又出了故障。就这样坏了修、修了坏,一晃一年过去了。后来,杨某听朋友说,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退货,于是杨某找到摩托车店要求退货,对方却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发生争议。2008年10月17日,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摩托车店退货返款。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杨某负担。理由是杨某的请求超过了法定的“三包”期限。
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和国家财政部关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包括摩托车在内的18种商品的包修、包退、包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收录机、吸排油烟机整机有效期为半年,其他大部分商品均为1年,而摩托车行驶里程超过6000公里或使用超过1年的,就不再享受“三包”待遇。按规定,本案中杨某的可选择免费调换或由销售者收取折旧费后退货的期间为自2007年6月26日起到2008年6月25日止。在一年内经多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当可退货,但在此期间内,杨某并未行使可以退货的权利。超过了法定的“三包”期限,杨某才诉至人民法院,此时杨某已丧失了向摩托车店要求退货的权利,人民法院已不能通过判决强制摩托车店履行退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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