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完全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但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或者说,“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要求,但是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与假冒伪劣产品有本质不同的是,“处理品”只是在使用性能上存。在瑕疵而并未丧失其应有的使用性能,并且法律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销售。
对于销售“处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来说,只要其在使用性能存在瑕疵的产品上标明“处理品”等字样,就可以免除其所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部分责任。但这只是部分责任,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免除了生 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全部产品质量义务。因为销售的“处理品”还应该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且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要求,并且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原有使用性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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