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的生活离不开消费,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是常见的事情。例如,北京某百货商场卖给赵某一部手机,价格为3880元。赵某随后发现该手机内存有三条在购买时间以前不同时间、不同手机号码的短信息,怀疑该手机为被人使用过的旧手机,购买当天即找到经营者要求退机,并要求赔偿7760元。但经营者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经工商分局调查后发现,百货商场销售给赵某的手机确属使用过的商品。经过调解,商场经营者最终同意为消费者退货,并赔偿购机价款的一倍,共计7760元。
在这个案件中,消费者赵某与某百货商场因买卖手机产生的纠纷,称为消费纠纷,也称消费者权益争议。消费纠纷在法律属性上是一种民事争议,这就注定了其解决途径有多种形式,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纠纷双方是可以自主选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明确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五种解决途径,有利于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再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
如果希望像上述案例一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持调解纠纷,那么消费者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经工商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就只能诉诸法律打官司了。
因为提请仲裁前提是双方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有同意仲裁的条款,或者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申请仲裁的协议,而现实中普通消费者很少签订合同或协议,所以实践中通过申请仲裁机构解决消费纠纷的案件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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