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
对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本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广告中宣传的产品的质量并未达到广告中所表示的质量或者技术标准;二是产品的功能(或者功效)并不具备广告中所宣传的功能。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这两种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从《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的规定看,行为人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1)责令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公开公正消除影响;(2)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1)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行政处罚,由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
2.民事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其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实际损失的两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具体额度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似设计、制作发布的,那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刑事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从广告推销的产品;二是危害后果。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构成犯罚的一般是按照《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罚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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