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法虽然不禁止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但是要求其承诺、保证必须真实、可靠。对因承诺、保证不实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本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可以对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行为予以规范,又可以方便消费者追偿损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生产者、销售者拒绝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相当严厉的行政处罚。它意味着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资格的丧失。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给予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概不履行,其行为的性质极为恶劣,影响极坏的。
产品标识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的规定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而没有相应予以标明或者没有事先予以明示的;限期使用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却没有的,行政执法部门要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其错误行为。责令改正是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错误、正确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的一种处罚,也属于行为罚的一种。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这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将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收入无偿收归国有。一般地讲,只要进行销售,就会有收入,但由于销售者在实施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时,为逃避处罚,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隐瞒销售收入,使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最终导致无法处罚,因此,本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的变化,本条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加了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政责任;二是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有关法律责任问题的论述 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看,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人所应给予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检验、认证资格,撤销使用认证标志资格,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关于产品质量公证检验的规定 接受委托承担公证检验任务的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忠实尽责,保证其检测的准确性、公证性。准确性是指出具的检测结论与被检测样品的实际相符,其误差不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检测过程的有关规定。公证性是指检测工作由公证的第三人承担,检测过程不受行政关系、单位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干扰,保证检测数据相结论客观、科学、正确。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