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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者不得伪造和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由认证机构颁发的用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特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一种专用标志。国内现有的认证标志有方圆认证标志、长城认证标志和PRC认证标志。其中方圆认证标志又分为方圆合格认证标志和方圆安全认证标志,分别表明取得合格认证、安全认证资格,产品质量符合全部标准要求、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中安全指标要求。
关于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和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产品的产地也不得伪造。任何在产品上或产品的包装上、广告或者其他公众可以得知的地方,进行产品产地的虚伪表示,使之发生对产品产地的误解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在许多国家中,这种行为都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实施这类行为者要予以制裁。
关于产品销售中有关标识要求的规定 从国外进口的产品,其标识和警示说明原则上也应当符合本条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应当要求有中文警示说明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销售者销售产品时,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验明销售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时间,做到心中有数。对快到期失效的产品要及时降价处理,以防过期卖不掉。对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要销毁,不能降价处理,以免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的损害。
关于销售者保持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的规定 销售者购进产品后,不一定将其立刻全部销售给用户和消费者,有些产品会在销售者手里保存一段时间,销售者有义务在销售过程中保持产品的质量,防止产品过期失效、发生霉变,影响产品质量。因此,销售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建立仓库、增添保护产品的设备、技术工段,使设备、设施达到保持产品质量的要求,建立规章制度,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关于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外观标识不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有能力通过产品标识,了解产品的外在质量,确定产品的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保质期,保证进货产品标识的完好并符合法律规定。销售不符合标识要求的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以次充好是指行为人以低档次、低等级的产品冒充高档地、高等级的同类产品;或将废旧产品、质量低劣的产品冒充新的产品、质量较高的同类产品。这也是一种欺骗性行为。以次充好所使用的“次”产品与“好”产品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这种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欺骗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也非常之大,也应当禁止。
关于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 产品的合格证也是一种产品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者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等,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包装上的签字、标签、印章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在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上使用,未经检验的产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使用。具有合格证明的产品,易于让消费者辨别产品的质量。
关于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和不得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规定 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是指编造或捏造厂名、厂址的行为。其厂名、厂址是虚假不实的。这与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不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欺骗了消费者,也构成了对他人的侵权,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
关于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规定 在贯彻实施本条规定时,应该考虑公布日期和禁止日期的协调问题。为保护生产者的合法利益,防止国家财产和资源的浪费,国家在公布淘汰产品时,一般都要求产品在文件生效后的一定时间之后,生产者要停止生产淘汰产品,以便给予生产者转产、处理产品的过渡期,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这两个日期应当协调好,才能既处理好已生产的淘汰产品和生产企业的转产,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做到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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