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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和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011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和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销售者在进货时应验明产品的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对没有厂名、厂址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产品,销售者应当拒绝收货。对销售不符合二十七条的要求、无厂名厂址的产品或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厂名厂址,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应当依法追究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伪造厂名、厂址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同。伪造厂名、厂址,所伪造的厂名,厂址是虚假的,可能根本不存在;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直接假冒了客观上存在的生产者的厂名及其厂址,这种行为既是对用户、消费者的欺骗,又是对被冒用者的名誉权侵犯。因此,“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应对用户、消费者和其他生产者所承担的义务。

产品的产地也不得伪造。任何在产品上或产品的包装上、广告或者其他公众可以得知的地方,进行产品产地的虚伪表示,使之发生对产品产地的误解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在许多国家中,这种行为都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实施这类行为者要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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