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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关于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和不得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657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和不得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规定。

我国地域辽阔,资源丰富,许多产品都与原材料的产地有很大的关系,这些产品已成为国内甚至国际市场上的名牌。对于这些产地属性很强的产品,其风味、质地等特性和特征是非产地的产品所不能比拟的,如杭州的龙井茶叶等,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因而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否则将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损害他人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产地多在贸易合同中加以规定,成为合同履行的一项内容。产品的产地不符合要求时,购买方可以依相关的法律要求卖方更换、退货,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纷纷创立,对我国经济建设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勿庸讳言,不少企业创立之初,生产设备、人员素质、检测手段都比较落后,生产的产品质量不高。一些企业甚至混水摸鱼、偷工减料,产品质量低劣,社会声誉不好。他们为打开销路、逃避行政机关的检查,干起了伪造厂名、厂址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勾当;个别人建立地下工厂,置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给伪劣产品“化妆”,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损害了被侵权.企业的利益。可以说伪造成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是孪生兄弟。

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是指编造或捏造厂名、厂址的行为。其厂名、厂址是虚假不实的。这与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不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欺骗了消费者,也构成了对他人的侵权,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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