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本条是新修改的内容。
质量标志是指表明产品质量状况的证书、标记。比较常见的质量标志有: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及封记、产品合格证明等。
1、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由认证机构颁了的一种专用标志,用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特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由于我国产品认证所采用的标准都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取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产品,其质量水平是比较高的。随着我国认证工作的不断发展,产品认证日益深入人心,成为一种公正的评价产品质量的标志,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国内现有的认证标志有方圆认证标志、长城认证标志和PRC认证标志。其中方圆认证标志又分为方圆合格认证标志和方圆安全认证标志,分别表明获得合格认证、安全认证资格的产品,其质量符合全部标准要求、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中安全指标要求。
2、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及封记,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示和加封。检验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做出综合评定,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出示质量检验证书或对产品加封质量合格检验封记。根据《标准化法》、《计量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不具备条件或者未经认可的单位,不得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及封记的活动,不得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
3、产品的合格证也是一种产品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者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等,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包装上的签字、标签、印章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在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上使用,未经检验的产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使用。具有合格证明的产品,易于让消费者辨别产品的质量。
生产者是产品的直接制造者,理应正确使用产品质量标志,不能投机取巧,更不能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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