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者保持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的规定。
所谓“保持销售产品质量”,是指保持产品在通常保养条件下应保持或达到的质量。根据一些产品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产品质量会随时间而发生一定的合理的变化,如熟肉制品,刚出厂时最新鲜,味道也好,但随时间的变化,其口味可能不如原来新鲜了,这是正常的,也是允许的。保持产品质量不能等同于保持产品原有的质量,对于某些产品,要求销售者保持产品原有的质量是难以做到,也是不合理的。对一些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产品,销售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确保其所销售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
法律规定销售者有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可以促使销售者增强对产品质量负责的责任感,有助于他们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增加对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条件的投入,加速产品流通,防止产品质量在经销期间失效、变质,从而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利益。
销售者购进产品后,不一定将其立刻全部销售给用户和消费者,有些产品会在销售者手里保存一段时间,销售者有义务在销售过程中保持产品的质量,防止产品过期失效、发生霉变,影响产品质量。因此,销售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建立仓库、增添保护产品的设备、技术工段,使设备、设施达到保持产品质量的要求,建立规章制度,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对销售熟食、熟肉制品的,可以增加冷藏设备;对销售药品的要购置必要的存放设备和制定管理制度,防止药物失效、混杂、串味。这些都属于采取必要的措施。采取的措施可以因产品而定、因销售者的经营规模而定,这样才能既做到保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又减少销售者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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