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公司与林某劳动争议案——除严重违纪外,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孕期女职工
案情简介
林某系某电子公司前台,于2023年4月入职,同年10月18日经检查发现已怀孕。某电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林某发送《解聘通知书》,告知“由于大环境影响,公司经营情况很不理想,经公司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林某不接受解除劳动合同,并退还了某电子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林某先后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
法院审理
某电子公司明知林某怀孕,在无任何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解聘林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某电子公司应与林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典型意义
考虑到女职工社会角色和生理特征等方面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对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得无故降薪或直接辞退。
本案中,某电子公司在知悉女职工怀孕后,在无任何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意图逃避向女职工支付孕期工资、产假工资的责任,严重侵害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了孕期歧视。法院考虑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中的恶意及双方权益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有力地保护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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