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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某年度的经营利润下降为由,进行经济性裁员

日期:2022-12-1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是否可以某年度的经营利润下降为由,进行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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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是否可以某年度的经营利润下降为由,进行经济性裁员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适用的实体条件,即用人单位的发生了经营困难,如遭遇破产重整、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等,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经济性裁员,经营困难应达到“严重困难”的程度,而经营情况持续恶化这一时间上的要求就有必要,用人单位不得以某几个年度经营利润有所波动或下降,就直接引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裁员。

案例:(2022)京02民终2392号

【01】基本案情

刘雅莹于2009年7月1日入职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公司),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雅莹岗位为技术部包装经理,工资标准为23376.6元/月。

2016年12月29日,大宝公司以刘雅莹所在部门取消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仲裁、诉讼程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京02民终11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继续履行2016年1月1日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3月1日起,刘雅莹的岗位调整为研发部首席研究员,2021年3月起,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25020元/月。

2021年4月2日,大宝公司以“公司所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优化调整,刘雅莹所在岗位被撤裁,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就协商解除达成一致”为由,向刘雅莹送达了《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

大宝公司称公司2020年起利润下滑,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进行了组织优化调整,刘雅莹所在岗位决定撤裁,共拟裁员21人,占公司总人数11%,已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进行了经济性裁员相关手续报备。大宝公司对此提交了《民主协商会议纪要》《董事会书面决议》《向人社部门报告企业裁员情况的说明》。《民主协商会议纪要》显示,2021年2月5日,大宝公司就裁员方案进行民主协商并听取工会意见,公司工会对该草案予以知晓同意裁员方案;《董事会书面决议》内容包括:对生产、公共设施、研发进行组织优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职能合并优化、岗位撤裁,关联公司之前的资源整合等;《向人社部门报告企业裁员情况的说明》所附裁员名单显示,拟裁员共计21人,刘雅莹在所列名单之内,无其他研发部门员工。裁员情况说明另附的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利润表显示,大宝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逐年下降。

大宝公司提交《2018年至2020年利润表》《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至2020年公司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大宝工厂班车停运通知》《北京大宝化妆品保洁项目优化证明》予以证明。其中《2018年至2020年利润表》显示大宝公司全年净利润2017年0.9亿余元、2018年1.07亿余元、2019年的1.61亿余元、2020年的1.14亿余元;《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显示大宝公司2019年净利润1.61亿余元、2020年的1.14亿余元。

【02】诉求与判决

刘雅莹起诉:继续履行刘雅莹与大宝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大宝公司继续与刘雅莹履行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3】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关于能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大宝公司提交裁员方案、《民主协商会议纪要》《董事会书面决议》《向人社部门报告企业裁员情况的说明》《2018年至2020年利润表》《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证据,对案涉经济性裁员原因、合理性、合法性等情况进行了说明。但结合大宝公司近四年盈利情况,其公司净利润呈历年稳步增长的趋势,仅于2020年略有下滑,未出现经营性亏损。企业经营过程中影响盈利的市场因素诸多,大宝公司盈利趋势发生波动并非属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亦非直接导致刘雅莹的工作岗位被替代或取消,因此而对其采取经济性裁员措施来稳定盈利增长趋势实属不妥;另一方面,刘雅莹作为与大宝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亦属于经济性裁员中要优先留用人员,大宝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属于必须裁减人员之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大宝公司以“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刘雅莹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现刘雅莹要求与大宝公司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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