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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简历造假为由在试用期内将劳动者解雇,该如何维权

日期:2022-05-30 来源:- 作者:-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以简历造假为由在试用期内将劳动者解雇,该如何维权

李红在某房地产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试用期内,公司以李红简历造假、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将其辞退。李红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的解雇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公司支付李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

李红诉称,其于2020年1月入职房地产公司,工作岗位为电气工程师。同年2月,公司通知其因工作安排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月15日,且未给予任何补偿。在职期间其已向公司提供了学历证明,且在工作中无过错。故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

房地产公司辩称,电气工程师的岗位要求是机电一体化及本科专业,面试通知书也写明要求毕业证书,但李红未提交本科的电气一体化专业的学位证及毕业证。工作期间,李红存在工作失误,离职时存在未完成的工作任务。故不同意李红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红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公司向李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原因为“专业技能不匹配公司对该岗位的需求、其他情形”,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李红处于试用期。

房地产公司主张李红存在简历造假行为,就此提交某招聘平台简历电子文件,显示李红是北京某大学机电一体化本科毕业,该简历修改时间为2019年12月。李红对此不予认可,称简历被篡改,其确为该大学本科毕业,但专业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入职时已将毕业证等提交给了公司。公司对其主张的李红未提交学历证书、专业不匹配、工作时存在失误,未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入职审查负有责任,其主张因李红迟迟未提交学历证书,致使未能及时核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对此法院不予认可。其次,房地产公司称李红工作时存在失误,亦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故房地产公司与李红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李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责任。

1.试用期内,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试用期中,除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三十九条包括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行为合法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情形是有限列举,法条并未规定“其他”情形可参照适用。

2.因劳动者不符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试用期内公司作出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亦应符合上述规定,即公司主张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主张李红学历不符合岗位要求,应举证证明曾向李红告知岗位要求或李红知悉岗位要求、李红确实存在简历造假或隐瞒学历等行为。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岗位职责、录用条件及考评标准,以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自身行为。例如,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每月迟到或早退不得超过叁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该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常认为该决定并无不妥。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或决定书的,对于非终局裁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但不能同时选择两项救济途径。

劳动关系是兼具人身隶属性与财产依附性的法律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目标。因此对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案件,法院通常会审查客观与主观两方面内容。

例如在某一案件中,张峰在试用期被公司违法辞退,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公司与张峰约定六个月试用期,张峰入职不足三月,双方互相了解、考察时间较短;其次,张峰的两级主管均对张峰的试用期考核作出负面评价,双方信任基础差;再次,张峰与公司曾多次因交接办公电脑、欠付加班费、拖欠工资、侵犯名誉权等争议向公安机关、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以及法院寻求救济,体现双方已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自力解决争议。法院最终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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