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宠物医院公司与常某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通过竞业限制方式限制劳动者的正当就业权
案情简介
常某为某宠物医院公司的宠物医生兼院长(主要是作为宠物医生从事宠物诊疗活动),2020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常某从某宠物医院公司离职后两年内在中国范围内不得以任何身份为竞争对手提供劳动或服务,包括从事业务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当然包括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等。如违反协议,某宠物医院公司有权要求常某全额返还收取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且按某宠物医院公司应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期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五倍向某宠物医院公司支付违约金。
2022年1月7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某宠物医院公司发现常某离职后不久便入职了竞争对手另一宠物医院担任主治院长一职。某宠物医院公司据此主张常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常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
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或者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本案中,常某作为一名宠物医生,对动物进行诊疗是其基本的谋生技能,并非某宠物医院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常某离职后禁止在中国范围内从事同行业工作,显然限制了常某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基本就业权利,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常某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但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而不是限制劳动者的正当就业权利。本案中,对动物进行诊疗是常某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谋生技能,并非某宠物医院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显然限制了常某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基本就业权利。本案明确了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边界,即竞业限制是法律上的例外规定,而非普遍适用的常态,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否则可能因侵害劳动者的就业权而无效。本案有助于遏制实践中竞业限制滥用的现象,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有利于防止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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