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怀孕就要被炒鱿鱼吗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合资企业的职员,该企业内部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已到生育年龄的女员工,如果想继续留任,都要立下一份名为“生育保证书”的字据,内容如下本人保证在合同期内不怀孕,如有违反,则将做自动离职处理。请问,该企业的此项规定合法吗?
法律解析
该企业的此项规定不合法。企业强迫女职工约定“生育保证书”违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单位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应当认定无效。
2.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怀孕时被解雇,仲裁请求为何被驳回
案情简介
王某在某公司工作。2006年5月,王某怀孕了。同年10月,公司以孕妇不能正常从事工作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11月,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2008年6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次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劳动保障篇仲裁委员裁决驳回仲裁请求。这是为什么?
法律解析
法院不受理王某的起诉,是因为《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争议都是或裁或审,选择仲裁则一裁终局;而劳动争议则必须先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即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且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也不是终局裁决。本案中,王某未先申请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自然会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当王某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而被驳回,则是因为该争议已过仲裁的时效。本案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2006年1 0月,而王某在2008年6月才申请劳动仲裁,早已过仲裁时效,所以被驳回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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