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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怀孕就要被炒鱿鱼及怀孕遭解雇提起劳动仲裁问题

日期:2012-02-23 来源:北京工伤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工伤事故律师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1.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怀孕就要被炒鱿鱼吗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合资企业的职员,该企业内部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已到生育年龄的女员工,如果想继续留任,都要立下一份名为“生育保证书”的字据,内容如下本人保证在合同期内不怀孕,如有违反,则将做自动离职处理。请问,该企业的此项规定合法吗?
法律解析
该企业的此项规定不合法。企业强迫女职工约定“生育保证书”违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单位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应当认定无效。
2.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怀孕时被解雇,仲裁请求为何被驳回
案情简介
王某在某公司工作。2006年5月,王某怀孕了。同年10月,公司以孕妇不能正常从事工作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11月,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2008年6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次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劳动保障篇仲裁委员裁决驳回仲裁请求。这是为什么?
法律解析
法院不受理王某的起诉,是因为《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争议都是或裁或审,选择仲裁则一裁终局;而劳动争议则必须先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即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且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也不是终局裁决。本案中,王某未先申请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自然会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当王某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而被驳回,则是因为该争议已过仲裁的时效。本案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2006年1 0月,而王某在2008年6月才申请劳动仲裁,早已过仲裁时效,所以被驳回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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