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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到合同期满即要求解除合同,单位因此受到损失如何处理

日期:2013-01-12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网 阅读:170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培训费和竞业限制两种违约金外,不得约定其他违约金,那劳动者未到合同期满即要求解除合同,单位因此受到损失如何处理,如何保证单位的利益?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了规定,其中关于违约金支付,以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为限。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未接受培训的,应当来去自由,并不应受到限制。但对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应当不受上述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约束,应当允许双方另行约定违约责任。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关系的,可以约定特定的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约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配偶、子女户口移转、上学、工作等情形的,可以另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第三种情况,作为人才引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住房,破格提拔,任用重要工作岗位的,双方可以约定特定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总之,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得到用人单位特殊待遇,而另行签订的劳动合同,则不应受到《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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