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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和在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533次 [字体: ] 背景色: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和在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规定。

一、职业病病人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他们在所从事的职业活动中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伤残后应当依法得到国家的救济,这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为了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本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劳动者本身的地位所决定的,应当得到保障。

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的情形比较复杂。用人单位的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在法律人格上的变更。分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创设式分立,即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消灭;另一种方式是存续式分立,即原用人单位存续,但分出其一部分财产设立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变为一个单位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的合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消失,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由新用人单位承担,此种合并称新设合并;另一种是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归入到现存的用人单位之中,被合并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存续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只是由于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加入而发生变更,这一合并方式称为吸收合并。用人单位的解散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违法,依法被强制解散。如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法人执照,抽逃资金等,应被吊销营业执照。另一种是用人单位自行解散。包括用人单位因目的事业完成或者无法完成而决议解散;或者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等。用人单位的破产是指其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特别处理,经法院审查受理,将其财产按照债权比例处分给债权人的特定的审理程序。用人单位发生上述情形时,有的法律主体资格存续,有的发生权利义务转移;有的法律主体资格被注销。为保护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及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第2款针对这个问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两项义务: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根据这项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律主体资格存续的,其责任义务不变;发生权利义务转移的,应当在合同中定明各自的责任;法律主体资格被注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业病病人必要的救济,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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