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是规范职业病防治活动的,除了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外,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是法律授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的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也是国家职能作用的体现。有关对职业病防治活动监督检查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监督检查的范围
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很宽的,实际上是整个的职业病防治活动都作为监督检查的对象。所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这里提及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既是检查的依据又是监督检查的范围,凡是在其中作出规定的,就可以监督其执行,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
2.有权采取的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具有采取下列措施的权利:
(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在现实中有一些单位规避监督检查,甚至拒绝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这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只有赋予卫生行政部门这种现场检查的权利,才能实施直接有效的监督控制。
(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这项措施是为了使执法部门能掌握事实,搜集情况,取得证据。
(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措施,制止违法者继续作出违法行为,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止造成更坏的后果,这项权利是必要的,但必须依法行使。
3.临时控制措施
这是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并且与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行使的权利相联系,在法律上授予卫生行政部门的一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法定条件为,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这也就是到了有必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时候,法律授权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三项措施为:一是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是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是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这3项措施都是临时性的,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至于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造成危害状态时,有违法行为的,即使临时控制措施被解除,也应依法追究责任,进行处理,并不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后,就可以免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4.规范执法行为
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必须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使执法行为规范化,因此规定:
一是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依法执行职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此外,还有在其他法律中有关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的规定,也应当遵守。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2)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4)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三是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就是保证执法队伍的素质,执法者要受监督,在监督中行使好法律授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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