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段,必然会丧失劳动能力,这是自然规律。人从老年到自然死亡,在这段时间里,人的物质生活的需求情况,一点也没有发生变化,其需要甚至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增加。由人的生理规律产生的这一社会性问题,最初是依赖家庭和邻里的照料来实现的。但随着社会发展,并不是每一个人在老年时都能得到家庭成员的照料,邻里的帮助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为了使劳动者老有所养,不至于在年老时因为缺乏经济保障而陷入困境,养老保险的援助形式便应运而生。
养老保险,是指达到法定条件的老年人,在完全或基本退出工作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制度。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年龄是衡量的重要标准。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只能先在一部分最需要保护和有条件保护的群体中实行。也就是说,我国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还不高。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只局限于城镇职工,养老筹资支付的对象也基本上是城镇职工,故称为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依据其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或退休费。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经济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对社会的保障能力会逐步提高,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将逐步扩大到农村,直至惠及社会的全体成员。《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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