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不久前,程某因为个人原因要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该企业一直不肯将程某的档案交还程某,程某几次催要均没有结果。请问.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及私人物品的行为合理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一经解除,双方便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了,这时候,用人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离职职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不得随意扣留离职人员的档案。如果因用人单位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程某已经解除了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该企业已无权再持有程某的档案。一般说来,当劳动者的辞呈被批准,相关的交接工作就应该启动了。当劳动者最后离开用人单位的那天,所有的属于劳动者个人的物品、档案都理应回到劳动者自己手中。否则,要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一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擅自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此外,相关的法条还有《企业职 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在现实操作中,劳动者申请离职只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做好整理和交接工作就可以了。只有和原用人单位处理好全部的关系,才能顺利地为新工作做准备。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交出档案,劳动者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也有一种例外情形。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有重大过失,且因此过失造成的影响尚未消除的时候,用人单位有权滞留相关文件,再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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