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诉讼仲裁

劳动者诉讼风险之对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认识不清

日期:2015-12-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20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诉讼风险之对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认识不清

案例8:劳动者2015年1月1日离职后,2月1日提出仲裁,向用人单位主张2010年1月1至离职之日拖欠的工资、防暑降温费、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法院支持了2014年度的防暑降温费、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及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其他年份的防暑降温费、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因为超过仲裁时效,未得到支持。

提示:“法律不保护权利睡眠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对仲裁时效进行了规定。适用特殊时效追索的劳动报酬是指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福利待遇和法律规定的责任,如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补助费、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其他非工资性补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