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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是否应与员工解除合同给付经济补偿

日期:2013-01-12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网 阅读:89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分行下属某支行因经营困难,整体并入当地农业银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原员工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该单位是否应与员工解除合同给付经济补偿?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必须要解除,原单位必须要给付经济补偿。因为,员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由新单位承继,新单位与员工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实际就是对原合同的继续,而不须将原合同作出了结。试想,如果原单位与员工解除合同,给予员工一次性补偿,该员工到了新单位后,其工龄还如何能够连续计算?还如何能依法认定新的用人单位在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所以,事物有其连贯性,不但是时间上的,还应包括经济收益上的,只要有承继者,员工又不愿买断,重新计算工龄和收益的,就不能由原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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