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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有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开假证明报病假”人员的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法律程序

日期:2013-01-12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网 阅读:94次 [字体: ] 背景色:        

这两类员工的解除合同条件和后果是有区别的。解除有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实际是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的情形。对此,用人单位应依法,依合同约定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

解除与“开假证明报病假”人员的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毋须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

在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时,要注意:第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第二,应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应当制作解除合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员工本人;第四,应按约定发放拖欠员工的工资,特别是伤残员工,应当对其退出公司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置;第五,履行好解除合同后的转保险、档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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