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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时承诺再无争议后反悔,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日期:2023-07-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离职时承诺再无争议后反悔,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一、案情简介

乔某于2014年3月13日入职平面媒体中心,乔某与平面媒体中心于2015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平面媒体中心自2014年4月至2018年9月为乔某缴纳社会保险,乔某提交的银行对账单显示平面媒体中心自2014年6月至2018年9月向乔某支付费用,交易名称为“工资"。

2019年9月,平面媒体中心和融媒体中心进行媒体机构改革,平面媒体中心变成融媒体中心的二级单位。乔某于2017年9月底进入融媒体中心工作,办公地点从某某搬某某。乔某提交了昌平区传媒中心人员及岗位名单、荣誉证书、昌平区传媒中心住宿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2018年10月,乔某向融媒体中心提交了《离职申请》,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乔某正常工作至2018年11月12日,融媒体中心为乔某出具了《离职证明》,内容为:“该同志于2014年3月与我中心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12日该同志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中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一切纠纷。"乔某在《离职证明》中书写“对以上内容无疑异"并签字确认。

庭审中,平面媒体中心和融媒体中心均认可乔某于2017年9月底进入融媒体中心工作,由于事业单位手续繁杂,仍由平面媒体中心代发工资并代缴社会保险保险。

乔某于2019年4月24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融媒体中心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3571.56元。乔某于2019年5月26日提交申请书及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申请追加平面媒体中心和北京永安城影视传媒中心为共同被申请人,并变更由融媒体中心和平面媒体中心连带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2018年的年终奖奖金、2014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由融媒体中心和北京永安城影视传媒中心连带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11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2018年10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该委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9]第3197号决定书,决定撤销此案。乔某对该决定书不服,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

来源:(2019)京0114民初17005号

二、争议焦点

劳动者离职时承诺再无争议后反悔,

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乔某于2014年3月13日入职平面媒体中心,后于2017年9月底进入融媒体中心工作,并在融媒体中心办理了离职手续。乔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承诺其与融媒体中心不存在一切纠纷。故对于乔某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2018年年终奖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近年来,部分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会与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协议中经常设置类似“劳动者认可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书后,双方结束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不再提出以用人单位为相对方的仲裁或诉讼,亦承诺不会再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权利事项”的兜底条款。而对于此类兜底条款的有效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可知,若此类兜底条款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是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对于乔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本案中,乔某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无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乔某承担不利后果。也即,法院并未支持乔某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2018年年终奖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由此可知,若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时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受到欺诈、胁迫,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当认定劳动者具有放弃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权利的处分权,协议合法有效,劳动者不得随意反悔。也因此,劳动者在签订此类协议时需慎之又慎,并要培养一定的证据意识,必要时需对能证明离职协议相关内容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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