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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会场纪律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

日期:2023-07-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张海瑞,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日,某运输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驾驶员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甲方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和培训协议书、保密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已学习且知晓,乙方承诺遵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等。后某运输公司召开安全培训会,组织王某等驾驶员学习《员工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2022年1月11日下午,某运输公司组织公交客运驾驶员召开春运安全培训会,因王某在座位上窃窃私语并在会场来回走动,会议主持人通知王某停车学习,公交客运驾驶员安全科科长洪某口头通知王某停车学习5天。王某表示对停车学习不服,要求上班。2022年1月12日,王某未参加学习。洪某于2022年1月13日至17日均以短信方式向王某发送《通知》告知其如不报到学习,将按公司驾驶员相关规定处理。王某仍未参加学习。某运输公司从2022年1月12日起未安排王某上班。2022年2月14日,某运输公司向公司工会征求关于拟定解除王某同志劳动合同的意见。2022年2月17日,垫江运输公司工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同意给予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处理。当日,某运输公司向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22年2月21日在某日报刊登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告》。王某认为某运输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运输公司对王某违反会场纪律的行为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等恰当的方式处理,其对王某以停车学习5天的方式进行处罚,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据,且某运输公司不当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可能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判决支持王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主张。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运输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某运输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理由是:

一是某运输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中,没有关于劳动者违反会场纪律可以决定对其停车学习的规定。某运输公司对王某违反会场纪律的行为实施停车学习5天的方式处罚,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据。

二是虽然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公告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采用登报公告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加以限制,必须在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某运输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王某直接送达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通过登报的方式送达该通知书,不具有合理性,属于不当送达,可能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中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即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制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告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制度,在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或处罚时将缺乏合法有效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因劳动者过错或其他法定原因,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但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把握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比如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性,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特点,违反规章制度的次数,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等,作出综合分析认定。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该项权利,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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