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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仲裁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劳动争议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日期:2020-06-26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77次 [字体: ] 背景色:        

1.用人单位应赔偿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办理相关手续致劳动者无法再就业的损失——蔡玉龙诉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总第282期)第45-48页

【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再就业权益;损失赔偿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法宝引证码】CLI.C.99757727

2.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而否认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江苏澳吉尔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广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总第278期)第42-44页

【关键词】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其他单位

【裁判规则】

劳动者按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但在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该人事关系未正常履行且劳动者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报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为由,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宝引证码】CLI.C.93799765

3.人事主管未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支持支付二倍工资赔偿——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总第261期)第42-44页

【关键词】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提示义务;举证证明;二倍工资赔偿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宝引证码】CLI.C.11493905

4.企业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3期(总第257期)第46-48页

【关键词】企业内退;劳动关系;工伤保险;赔偿主体

【裁判规则】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法宝引证码】CLI.C.10937977

5.受工伤的职工有权同时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和工伤保险待遇——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重赔偿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因此免除其负有的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而且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法宝引证码】CLI.C.10246902

6.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健康检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张传杰诉上海敬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5期(总第247期)

【关键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协议解除

【裁判规则】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也应认定无效。

【法宝引证码】CLI.C.9038808

7.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但劳动者工作场所及岗位不变,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包利英诉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总第242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工作年限;举证责任;劳务派遣

【裁判规则】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变动,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应将举证责任简单地归于新用人单位,而应从该变动的原因着手,查清是哪一方主动引起了此次变动。劳务派遣公司亦不应成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

【法宝引证码】CLI.C.8709493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总第229期)

【关键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

【裁判规则】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宝引证码】CLI.C.7997433

9.具备劳动合同各项要件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总第206期)

【关键词】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关系

【裁判规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法宝引证码】CLI.C.211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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