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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职业病认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日期:2012-03-18 来源: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北京工伤事故律师 阅读:392次 [字体: ] 背景色: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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