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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之服务期约定及单位解决户口纠纷案

日期:2012-03-16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05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是今年七月份毕业和一家上海公司签了三年劳动合同,违约金25000. 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这是不是说不符合上述规定而约定的服务期无效呢?是不是可以随时和公司终止合同吗? 另外公司帮我解决了户口算不算出资招用?
解答分析
1、你是2003年7月签订的合同,肯定能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你引出的是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该条例是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因此,在实践上,凡是在这个日期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情况的,即使约定了违约金,对违约的员工也是无效的。但是须注意:不是服务期无效,而是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2、单位为你解决了户口问题,这能不能算出资招用的行为呢?我认为,关键是解决户口问题是否有出资行为。在该案中,公司是否为你出钱办了户口?如果出了钱,那设立违约金是可以的,25000元在我所接触的案例中还不算"奇高".如果没有出钱,那设立违约金是没有道理的,你完全可以拒绝。
从出资招用的定义可以看出,其首要特征是出资。当然这个出资也是有范围的。一些企业在这样的案子上抗辩:我们为了招人做广告了呢,这也算出资吧;我们为了招人还特设了专人呢,这人的工资算出资吧……听到这样的抗辩不禁令人哑然失笑。如果这样也算是出资招用,那就违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这一规定的本意了。显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不赞成对员工设立违约金的,这从该条例的立法方式上可以看出。之所以这样偏向劳动者,是因为从以往的矛盾来看,违约金往往成为企业遏制员工的手段之一,特别是到后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员工签订违约金,违约金基本变成了劳资双方不平等地位的象征,影响了社会稳定。所以制订条例时,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并不鼓励违约金的设立。但是有些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由于受到了国外企业员工成长思想的影响,对员工的培养往往花费颇多。为了防止一些员工受了好处就跳槽,所以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3种情况是可以设立违约金的。
所以,所谓的出资招用,一般不是一项所有员工能够享受到的待遇,这是一个根本的理论基础。此外出资行为,意味着企业为了招用员工要有真金实银出去才行。在我们劳动法实践中,为了招收外地员工而出钱办户口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该可以作为设立违约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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