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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日期:2013-06-18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224次 [字体: ] 背景色:        

任某所在单位发生火灾时,其奋力扑灭大火,致使双腿被倒下的机器压断,并昏倒在地。单位立即将其送人医院抢救。任某最终脱离了危险,但是双腿却瘫痪了。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任某为工伤。任某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护理。任某在伤势稳定后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被确认为5级伤残,日常生活大部分依赖他人护理。这部分护理费用该由职工负担吗?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生活自理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究竟如何负担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因此,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前的工伤医疗时期,其护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或者派专人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用。

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护理时,应当发给护理费,这种情况下所支付的护理费,是对因工致残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种费用,是工伤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护理费待遇根据工伤职工生活自理程度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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