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19日,张连成在操作机器过程中因工负伤,通过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张连成所在的机械厂按照相关工伤补偿规定补偿了张连成的各种费用。此后,张连成因此次工伤留下的后续治疗费用继续要求机械厂支付,却没有得到工厂方面的任何答复。于是,张连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劳动争议委员会于2004年6月21日作出裁决,但是张连成对该仲裁决议不服,向法院起诉。2004年7月3日,劳动鉴定委员鉴定为工伤八级。张连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补齐被鉴定为八级后的伤残补助金差额。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争议仲裁为前置条件,也就是说,任何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人民法院都不会立案也不会予以受理。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相关规定。因此,该案的诉讼请求也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再结合本案案情,张连成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时没有提出有关治疗费用及要求补齐被鉴定为工伤八级后的伤残补助金差额的申诉事项,而其向法院起诉时,却增加了这些诉讼请求。这些诉讼请求是应该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的。但是,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连成提出有关治疗费用及要求补齐被鉴定为工伤八级后的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与张连成过去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事项具有不可分性,可以合并审理。为此,张连成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不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
那么,这些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性呢?在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时,当事人的申诉事项是重要的参考依据本案中的劳动争议属于丁伤待遇纠纷,而张连成要求支付治疗费用及要求补齐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属于同类,其后来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裁决所认定的劳动争议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张连成提 出的治疗费用及伤残补助金差额是在原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工伤基础上发生的费用,其诉讼请求是在原仲裁申请事项上的延续和扩大,因此,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具有不可分性。鉴于张连成要求支付治疗费用及要求补齐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法院作出合并审理的裁决是正确的。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