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2000年在××公司炼铁厂工伤,但是没有做工伤鉴定。2003年×××调到本公司带钢厂。2005年公司改制,预留了改制前工伤费用。2006年×××因违反公司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找到公司索要工伤待遇,是否予以支持?
解答:员工在2000年因工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由于没有给予做工伤鉴定,导致该员工没有享受到工伤赔偿等待遇。虽然公司改制,公司依然依法预留了改制前的工伤费用,其中就应当包含该员工的工伤费用。尽管2006年该员工违反公司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员工所应享受的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亡,所以,该员工有权请求公司予以工伤鉴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也不能以该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予以抗辩。该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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