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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日期:2017-12-06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33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2007年10月,就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深圳华为、沃尔玛等企业出现大规模“裁撤"员工事件。据媒体报道,华为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交请辞书,自愿离职。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工龄。全部辞职的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总计高达10亿元。2007年10月22日,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在中国位于深圳、上海、莆田、东莞的四个分部,全部下达了裁撤令。“总数超过1200名员工,将分批次裁掉约200人,比例超过巧%。'

华为、沃尔玛为什么如此惧怕《劳动合同法》呢?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那么,究竟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合同难道真的又是新的“铁饭碗"吗?

典型案例

案例1: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判违法

张某某在某公司担任生产技术组组长已有10年之久。2007年12月25日张某再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28日至2009年12 月27日。2009年12月21日,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公司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某则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通知张某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张某某自12月22日开始可以不出勤。张某某在某公司处工作至2009年12月21日,公司支付张某某工资至 12月底。2010年1月18日,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张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6500元。张某某于2010年3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2009年1月至12月的加班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最后裁决认为,申请人张某在被申请人公司处的连续工龄已满10年,但当时《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张某某并不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请求权,故其签订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能视为其放弃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双方最后一份合同在2009年12月27日到期,张某某在某公司处的连续工作已满10年,符合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张某某在向某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公司必须与其签订。某公司未与之签订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双方之间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现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实质上属违法解除与张某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应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案例2:单位没有提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判违法

杨某1998年人职某外资公司,负责销售等工作。双方于2007年7月签订固定期限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期限为2009年6月30日。时至2009年6月,因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管理层人事变动,公司辞退了公司同事数人。此后,考虑到杨某工作年限长达12年,如果按实际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将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成立。因此,于2009年7月20日,公司单方面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在同一时间双方签订了一个月固定期限(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7月31 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双方就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发生争议,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1998年5月至 2009年7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辩称:杨某在公司人职时间约为2000年10月份,双方劳动关系年限没有达到10年以上。公司已按法律要求提前一个月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并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因为公司与杨某有后期的交接工作手续要办理,所以才与其签订了一个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公司已按法律规定支付其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求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之规定,就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的争议理应由公司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但公司未能提供。因此法庭依法认定了杨某的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而公司在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提醒员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案历经了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最终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例3:企业解除员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获法院支持

佟女士于1994年9月到某报社工作,在广告部门负责制作、核版等业务。在之后的数年中,佟女士工作表现认真负责,遵守各项劳动纪律,曾多次获得过该单位的先进工作者称号。2005年12月巧日,报社与佟女士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9年3月20日,该报社与一家汽车公司签订了一项金额为20万元的广告订单。该订单客户要求在其报刊上刊登居中跨页半版的汽车广告。之后,报社马上进人制作、核版阶段。这笔广告业务由何先生负责制作,佟女士负责核版校对。何先生没有仔细看订单要求,用了不到四天的时间,就草草地制作完广告模板,佟女士在核版过程中,发现何先生制作的广告模板版面的位置与订单不符,随即找到了何先生要求进行修改。过了几天,佟女士再次检查,发现何先生仍然没有修改过来。她认为自己已经提醒了何先生,他不改是他自己的事。跟自己没关系。就这样,这则错误的广告于2009年4月20日刊出。汽车公司马上与报社进行交涉,指出了错误所在并要求退还广告费。报社面对错误的事实,已无回天之力,只好向这家汽车公司赔礼道歉并退回了广告费20万元。

2009年4月21日,报社调查确认了错刊事故的原因,召开社办公会研究决定,认定何先生、佟女士存在严重违纪事实,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第25条规定,对上述两人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佟女士觉得自己已经尽职,且指出了何先生的工作错误,对广告错刊事故不应负有责任,报社应对第一责任人何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不应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在与报社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9年5月8日,佟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报社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报社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佟女士由于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已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法可依。为此驳回佟女士的申请。

律师评点

以上三个案例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个重要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新《劳动合同法》的亮点之一,是指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目的在于纠正短期用工状态,稳定劳动者职业,使劳动者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减少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那么,哪些条件之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之签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不是就变成了 “铁饭碗"而不能解除了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可以签订、应当签订及视为签订。种情形:

(1)可以签订: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限制。

(2)必须签订: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法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这10 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时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是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開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固定劳动合同次数,跨年度的劳动合同和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都可以视为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签订的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后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视为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项规定实际上是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其目的是促使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员工只要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醒劳动者。

第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不是铁饭碗:一是协商解除。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法律没有限制。二是符合法定条件,企业可以依法解除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案例1中,张某在该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公司却拒绝与其签订,因此违法,应当支付张某双倍赔偿金。案例2中,杨某在公司已工作满10年,公司有提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但该公司未提醒,且为了规避法律,续订一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3中,佟某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公司有权解除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国际惯例,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减少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企业也是受益者。对于劳动者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对于企业来讲,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因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在没必要“谈虎色变"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

权利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礻见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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