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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恶意索赔 被法院判决驳回

日期:2019-10-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恶意索赔 被法院判决驳回

基本案情

蒲某某于2018年1月通过网络招聘广告到泸州市海浪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应聘驾驶员工作, 2018年4月15日,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结算工资后离开公司。后蒲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海浪广告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

海浪广告公司称,其要求蒲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蒲某某拒绝签订,且蒲某某系明知不能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仍恶意上班。仲裁委支持了蒲某某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驳回了其他仲裁申请。

蒲某某和海浪广告公司均不服,遂诉至法院。

经查明,蒲某某为某镇中心小学在编职工,其在2004年经检查鉴定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疾病,经各级部门研究决定,要求其回家治疗、休养。此后,一直在该学校领取工资至今,该镇中心小学也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同时查明,蒲某某从2015年开始,频繁在多家民营企业应聘工作,工作时间短则几日,长则数月,且从应聘、入职新单位开始,便使用手机等设备对入职过程、工作情况、与同事的日常相处等,进行录音录像固定证据,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先后11次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蒲某某在海浪广告公司应聘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系其他单位在编职工的事实,且明知学校已经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广告公司不能重复缴纳,仍然以此为由主张广告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且蒲某某近年来,频繁在多个单位入职、辞职,工作时间均较短,从入职第一天起就采用私自录音、录像的方式,选择性固定证据,在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获取相应经济利益,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遂依法驳回蒲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蒲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泸州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的依法处理,既充分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诚信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人民法院在审理劳资纠纷时,应不偏不倚,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坚决打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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