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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经济补偿金的计付标准

日期:2013-01-12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网 阅读:11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金:月工资高于市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市平均工资三倍封顶,年限按12年封顶。

如此有极端例子如下:甲、乙二人均工作满20年,甲工资高于市平均工资三倍。乙接近市平均工资三倍但未超过。经济补偿:甲:市平均工资三倍×12,乙:月工资×20。如此有可能原来工资高的得到的补偿金反而少一些。如何认识?

解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如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平均月工资三倍的,按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12年。仅从字面理解,似乎三倍以下工资的劳动者可不受限制,按每年一个月支付经济补偿。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无论工资水平高或者低,均应受到一定限制。例如按最高标准三倍计算,最高补偿年限按12年计算,所得补偿应当是月工资×3倍×1年(12个月)= 36个月平均工资,如果按字面理解,假设按月平均工资2.5倍计算,不受年限限制,我们仅以36年之36个月计算补偿,月平均工资×2.5倍×3年(36个月)= 90个月平均工资。这样一对比,数字相差巨大,工资略低者反而补偿更高。

实际上,应当从补偿真实意义来考虑。应当理解为补偿最高限额是月平均工资三倍,最长按12年计付,即最高按月平均工资补偿36个月,超过此补偿年限的,也均应按36个月计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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