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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两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应支付赔偿金

日期:2025-05-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吴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两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应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7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线切割技工。双方先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3日合同到期当日,吴某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公司拒绝。公司同时向吴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被禁止进入工作岗位。吴某认为公司单方终止合同构成违法终止,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其已向吴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需额外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在于给予劳动者履行第二次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待利益,敦促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期间遵纪守法,同时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形成双向利益共促。劳动者在两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对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选择权,在劳动者选择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此时并不享有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权。

本案中,吴某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当日已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某科技公司不同意,并发出《关于终止吴某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明显剥夺了吴某关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选择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某科技公司应当向吴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综上,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吴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典型意义

职场中,部分企业在经营效益不佳的情况下,为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试图通过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逃避其法定责任。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制度,确保了劳动者符合一定条件后,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同时有利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本案提醒用人单位须依法履行续签程序,不得通过单方终止合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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